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邵**、中卫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邵**、中卫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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