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邵**、中卫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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