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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