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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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