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2900元,执行费4444元,共计307344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2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5日注册成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01幢4层办公楼(1、2层所有权证号2013001160号、3、4层所有权证号2013001159号,建筑面积均为722.370㎡)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党校02幢一层101、102、103室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01300115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23.440㎡、47.600㎡、11.200㎡),以上两幢办公楼均抵押于建行中卫分行,且被永宁县人民法院查封;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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