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75808元,执行费4037元,共计27984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未受偿2758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吕**下落不明。经在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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