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民法院(2015)卫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63078元,执行费846元,共计6392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内锅炉房(建筑面积:111.60㎡)、门房(建筑面积72.96㎡)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内锅炉房(建筑面积:111.60㎡)、门房(建筑面积72.96㎡)两间;

二、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至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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