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63265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元,借款利息71500元,案件受理费1765元),执行费2349元,共计16561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632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且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赵**下落不明。经向全区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生产厂房三幢,但该厂房均抵押于中国**卫支行,现中卫**民法院正在对该厂房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整体处置后或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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