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董**、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董**、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95150元,执行费1327元,共计96477元。现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4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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