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董**、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95150元,执行费1327元,共计96477元。现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4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