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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23308元,执行费3250元,共计22655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233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万**无存款、工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万**名下登记有宁EL****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车户冻结(锁定)。因被执行人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万**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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