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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21337元,执行费220元,共计2155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800元,未受偿17537元,经查询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李**、孙**名下无财产信息;2015年3月9日,被执行人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李**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孙**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从2015年5月份开始,被执行人李**每月月底向申请执行人王**履行26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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