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珍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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