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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生成与鲁*、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车生成与被执行人鲁*、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8171元,执行费923元,共计6909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6817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鲁*、蒋**去向不明,经查询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鲁*、蒋**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鲁*注册登记有中卫市**有限公司,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蒋**名下无企业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鲁*、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鲁*、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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