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24元(其中煤款及借款共计243000元,利息57024元),案件受理费6406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4496元,共计311526元。因被执行人朱**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15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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