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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调确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共计1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400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亦无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JT860、宁ANW515、宁AFM070小型汽车均被另案冻结(锁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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