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贺**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43584元,执行费554元,共计4413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358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公司已停产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人赵**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办公用房及厂房均抵押于银行贷款,该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院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资产整体处理后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