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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45462元,执行费582元,共计4604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5462元,执行费582元,经查询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马**无存款、工商、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剩余30462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到,且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马**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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