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与郭**、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姬**与郭**、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盖**已履行15000元,下剩案件款10600元,申请执行人姬**与被执行人郭**、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在案外履行此案,申请执行人姬**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姬桂香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姬**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被执行人盖**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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