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吕**、邵**民间借贷纠份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吕**、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32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35元,共计1046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邵**履行20000元),未受偿846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在本院涉案较多,且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吕**、邵**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吕**、邵**无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吕**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北街文化小区住宅楼房2-302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8.180㎡,所有权证号:11377),该住房已被另案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邵**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花园南区1#-1-501室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00022332,建筑面积:112.650㎡),该住房已被本案查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吕**、邵**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吕**、邵**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邵**被本院采取拘留措施15日,但至今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仍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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