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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