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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执行费512元,共计4161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161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长期不在家,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院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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