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吕**、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已庭外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销对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张**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