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37元,执行费57元,共计1049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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