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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0000元,执行费950元,共计709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709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去向不明。经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杜**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杜**银行存款849.08元,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领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无从查实。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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