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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8640元,执行费630元,总计4927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9270元(含执行费6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期下落不明;经向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理所、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名下无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2014年11月6日已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案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2)沙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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