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1903元,执行费1579元,共计11348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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