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赵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赵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31450元,执行费1872元,共计13332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31450元,经查询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赵发现无财产信息;经查询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在中卫市**责任公司认缴出资51万元,出资比例51%,因该公司目前处于许可证审批阶段,并未实际投产经营,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21日,被执行人赵发现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十五日,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赵发现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赵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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