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冻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卫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标的2744元(其中借款2504元,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94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返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4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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