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650元,执行费2175元,共计1538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516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且在本院涉案较多,现已停业,暂无履行能力。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00580昌河小型汽车一辆,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0年8月28日,已无查封价值,且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均被另案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案件仍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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