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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胡**与被执行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13479.67元,执行费1602元,共计115081.6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13479.67元,执行费160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去向不明,经查询全国各金融机构、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孟*冰无存款、工商、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孟*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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