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354元,共计3062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受偿7500元,未受偿22775元,案件执行费354元亦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张**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管理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及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西街北侧官桥嘉苑3#楼7-101住房一套,但因该房屋超执行标的,本院无法处置。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从2015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案件款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案件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张**承担。现被执行人张**主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