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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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