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高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李*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吴**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陈**与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扣留)执行裁定书
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被告赵**、张**、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书
乔**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中卫兴文彩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与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