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扣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汤*、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69296元(其中借款本金及利息560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3396元),执行费8093元,共计577389元。

本院认为

现查明,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沙*初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林场的道路绿化工程款80万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林场的工程款5773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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