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卫农商行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房屋过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沙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287.18元(判决确定利息至2014年6月22日),案件受理费8923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为521810.18元】、(2014)沙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沙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卫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张*、王**、万**、景兆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4208.74元(判决确定利息至2014年6月22日),案件受理费14014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为1042342.74元】,以上两案申请标的为1564152.92元,两案执行费20441元,共计为1584593.92元。

本院在执行(2015)沙执字第290号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学刚已向中卫农商行偿还本息196469.6元;景兆业已向中卫农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14014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134元,截止2015年7月6日,尚有借款本金957650元,利息32767.68元,共计990417.68元未履行;在执行(2015)沙执字第285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字第002061号,一层建筑面积57.310㎡,二层建筑面积65.130㎡)抵押于中卫农商行东园支行;因被执行人张*、王在东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2015年7月6日,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287.18元(判决确定的利息至2014年6月22日);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利息为81527.74元,案件受理费8923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为603337.92元,上述两案共计1593755.6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万学刚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学刚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同日作出(2014)沙*初字第8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张*名下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水木兰亭7#-1-701室(房产证号为00006154,建筑面积:175.980㎡)房屋及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该房屋抵押于中卫农商行,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字第002061号,一层建筑面积57.310㎡,二层建筑面积65.130㎡)。申请执行人万学刚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沙执字第355号],申请标的为2078800元(其中借款本金20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3188元,共计2101988元。

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卫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万**、景兆业就上列案件的执行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1、申请执行人中卫农商行申请执行的(2015)沙执字第29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卫农商行自愿放弃对借款人张*、王**及担保人万**、景兆业20万元债权的追偿权;2、被执行人景兆业向中卫农商行偿还担保借款10万元;3、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及三被执行人均同意不经评估、拍卖,直接商定以1293755.6元的价格(双方协议价)出售于被执行人万**,由被执行人万**负责清偿(2015)沙执字第290号、(2015)沙执字第285号两案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293755.6元;4、被执行人万**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保全查封措施,被执行人万**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的价款优先清偿(2015)沙执字第290号案件。

本院认为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张*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十字路口供销社商住楼105号、205号上下两层营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字第002061号,一层建筑面积57.310㎡,二层建筑面积65.130㎡),以1293755.6元的价格(双方协议价)出售于被执行人万**,由被执行人万**负责清偿(2015)沙执字第290号【(2014)沙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2015)沙执字第285号【(2014)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两案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293755.6元;该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被执行人万**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15)沙执字第29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王**、万**、景兆业20万元债权的追偿权;

三、两案执行费共计20441元,其中(2015)沙执字第285号案【(2014)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费7618元,(2015)沙执字第290号案【(2014)沙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费12823元,由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执行人万学刚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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