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太诉被告鲍**、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太于2015年7月3日以因被告答应给原告还款,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太撤回对被告鲍**、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3元,减半收取计564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