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贤诉被告李**、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史*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李**、史*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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