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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辛献案民间借贷纠份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76833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173333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552元,共计3823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8238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管理局查询辛献安无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因受执行期限限制,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仍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执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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