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邵*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197元,执行费878元,共计660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000元,未受偿57197元。经查询相关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亦无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邵*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案件仍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