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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杨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78元,共计2549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已受偿5500元,未受偿19713元,案件执行费278元亦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杨**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无工商注册及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37060金杯牌低速车一辆,但该车信息中登记已注销;另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15289号金杯牌大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超过执行标的,本院无法处置。2015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6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案件款2000元,剩余案件款从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案件执行费278元由被执行人杨**承担。现被执行人杨**主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沙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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