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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7500元,执行费163元,共计17663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7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在本院涉案较多,经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徐**无工商、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徐**在中国建**西街支行有工资账户,但该账户被我院已另案冻结尚未解除,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工资账户解除冻结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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