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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调确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800元,执行费872元,共计6567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已受偿10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受偿54800元。经在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无存款、房屋、车辆及企业登记信息。为进一步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2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人名单。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12月5日前支付38000元。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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