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姜**申请执行张**、吕**、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4278元,执行费6414元,共计440692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0元(吕**履行170000元,张*履行30000元),未受偿234278元。经查询相关部门,被执行人张**、吕**名下无存款,亦无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达成还款计划且正在履行中,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案件仍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不按照还款计划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