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强制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牛**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沙*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用被执行人60箱西夏王葡萄酒和10箱老**白酒抵顶案件款50000元,剩余3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被执行人案外履行,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牛**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牛**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牛**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1)沙*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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