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调确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2000元,执行费380元,共计3238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000元,未受偿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长期去向不明,经向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无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注册了中卫市斯**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案已延长执行办案期限三个月,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张**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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