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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000元,未受偿86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中卫**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李**无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其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鑫祥花园3单元362室有住宅楼一套,但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抵押给银行,本院不宜对该房屋采取处置措施。已冻结(锁定)被执行人李**名下车牌号为宁EH9878丰田牌小型汽车车户。2014年9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于2014年10月28日前全部将案件款履行完毕,后李**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至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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