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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岳*与被执行人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沙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5615.5元,执行费734元,共计56349.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5615.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章**、陈**长期去向不明,经向中卫市各金融机构、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章**、陈**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陈**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执行期限限制,虽延长执行办案期限三个月,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章**、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章**、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沙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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