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兴**有限公司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上述共计127620元。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上述127620元,由被执行人黄**自2015年11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8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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