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0000元,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月底前返还2000元,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0000元,现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12月17日返还5000元,下余5000元于2016年2月8日前返还清;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于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