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50万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履行10万元,于2015年7月17日履行5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20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15万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约履行15万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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