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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田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朱**与田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城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016元,执行费50元,共计9066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案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06)城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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