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刘**、马*、吴忠市鸿**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撒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马**诉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国爱与梁**、贾**、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诉马*、吴*、马颢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刘**与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沙**与孙**、孙**、任**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