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与朱**(2014)青调确字第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3.6万元,负担申请费119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青调确字第13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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